1.1 本一般銷售條款與條件(「銷售條款」)適用於 Gerald Charles SA(註冊辦公地址:Lugano, via Nassa 62;登記於瑞士公司登記冊,CHE-431.656.687;「Gerald Charles」或「本公司」)與依適用消費者法規被認定為消費者之客戶(「客戶」)之間所締結的一切銷售協議。Gerald Charles 與客戶以下合稱「雙方」,單稱為「一方」。您可隨時透過電子郵件 aftersales@geraldcharles.com 聯絡 Gerald Charles。
1.2 本銷售條款規範透過電子商務網站 www.geraldcharles.com(「本網站」)購買「Gerald Charles」品牌產品(「產品」)之程序。本銷售條款不涵蓋預購程序,亦不涵蓋由 Gerald Charles 以外之第三方提供服務或銷售產品,即使該等服務或產品透過連結或橫幅於本網站呈現亦同。關於本網站提供之預約服務,請參閱此處提供之預購條款與條件。
1.3 客戶應仔細閱讀並接受本銷售條款。客戶一經接受本銷售條款,即承諾遵守本文所載之條款與條件。若未接受本銷售條款,客戶將無法購買任何產品。因此,建議客戶列印並保存本銷售條款副本,以供日後參考。
1.4 透過本網站購買產品,僅限符合下列條件之自然人:(i) 具備法律行為能力,且已達其居住國之法定成年年齡;以及 (ii) 購買產品係供個人使用,而非以任何方式與其商業、營業或專業活動相關之目的。Gerald Charles 不接受及/或不處理透過本網站以外之管道所下之訂單,或不符合本條所列要件之人士所下之訂單。
2.1 Gerald Charles 產品為奢華腕錶,屬於限量供應之系列。因此,本公司不時更新及/或修訂之本網站產品目錄包含:(i) 可預購之腕錶,且各產品頁面均載明最終售價及預購費;以及 (ii) 僅可應要求銷售之腕錶,其價格將另行告知有意之客戶(例如寶石腕錶或缺貨腕錶)。
2.2 因此,為進行購買,客戶須先透過本網站提供之申請表向本公司提交預購或資訊詢問,並在仔細審閱產品規格後,依本網站所示指示送出。提交資訊詢問對客戶不具任何拘束力。於收到所請求之資訊後,客戶得自由決定是否依本公司通知中進一步載明之條件購買產品。因此,提交資訊詢問並不表示客戶需支付任何款項或負擔任何其他義務。
2.3 Gerald Charles 持續監控並更新本網站所示產品之庫存狀況。然而,由於本網站可能同時有多位客戶瀏覽,可能發生多位客戶同時欲購買同一產品之情形。在此情況下,即使產品已缺貨或不再供應,仍可能於短時間內顯示為可購買。若產品因上述原因或其他缺貨情形而無法供應,Gerald Charles 將立即依客戶所提供之聯絡資訊與客戶聯繫。若產品無法供應,將不會向客戶收取其價格。若客戶已就不再供應之商品完成付款,Gerald Charles 將於不無故遲延之情況下退還該等商品已支付之款項,且雙方之銷售協議視為終止。惟不影響依預購條款第 7.1 條規定預購費不予退還之約定。
3.1 於收到預購或資訊詢問並確認預購產品之供應狀況後,Gerald Charles 將處理購買申請(「訂單」),並向客戶寄送電子郵件以確認已收到訂單,內容包含訂單編號與明細,以及銷售條款之連結與供客戶接受該等條款之勾選欄(「訂單確認」)。在適用法律允許之範圍內,若無足夠之清償能力保證、訂單不完整或不正確、產品不再供應,或訂單存在其他重大問題,或本網站上產品呈現或選擇有誤等情形,Gerald Charles 得不處理購買。訂單取消時,客戶將以電子郵件獲知取消原因。
3.2 Gerald Charles 與客戶之間之銷售協議(「協議」)於 Gerald Charles 收到客戶對本銷售條款之接受時即具拘束力。
3.3 其後,Gerald Charles 將向客戶確認所購產品已出貨(「出貨確認」),其時間將視目的地及運送方式而有所不同。
3.4 客戶應保留訂單確認上的訂單編號,以便使用售後服務及與本公司進行任何其他聯繫。
4.1 本網站所示部分產品可由客戶客製化;客戶可填寫本網站提供之「聯絡我們」表單提交客製化申請。
4.2 使用客製化服務時,客戶得提出客製化需求,惟須經 Gerald Charles 核准。
4.3 客戶於本網站所選擇之客製化內容僅於當次連線期間保存;Gerald Charles 不會保存任何未完成之客製化連線。因此,若在送出申請前連線中斷,客戶須重新開始新的連線以進行產品客製化。
5.1 本網站所示可預購產品之價格(「價格」)以歐元或適用之當地貨幣表示,並已包含所有適用稅費(包括相關地區適用之增值稅)、費用及運費。若訂單來自美國及加拿大,價格不包含稅金、關稅及運費。
5.2 Gerald Charles 保留隨時變更價格之權利;惟不影響已下之訂單及已成立之協議。除明顯錯誤外,已下預購之價格以預購時本網站所示價格為準。
5.3 客戶可使用之付款方式依國家而定,包括:(i) 信用卡(Visa、Mastercard、American Express);(ii) ShopPay、GooglePay;或 (iii) 銀行直接轉帳。
5.4 付款服務由第三方支付服務供應商提供(依客戶所選付款方式而異)。於付款過程中,發卡機構或銀行可能要求額外之付款驗證(例如「Verified by Visa」、「MasterCard Secure Code」)。在任何情況下,Gerald Charles 對於因連線不足而導致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付款錯誤,或因任何原因或任何法律依據而使客戶因銀行機構網站運作暫停或中斷(包括任何網路攻擊)所遭受之直接及/或間接損害,概不負責。
5.5 Gerald Charles 將透過第三方支付服務供應商,對客戶所選付款方式進行標準預先授權。若因任何原因(例如客戶提供之付款資料不充分/不足)致無法收取價格,交易將自動取消,且本公司將不處理該訂單。
5.6 客戶於收到訂單確認並接受本銷售條款後,應依訂單確認所載之條款與條件支付價格。因此,客戶於訂單確認中點擊「立即付款」按鈕,即明確知悉並接受其付款義務。
5.7 與產品購買及價格支付相關之發票或更一般之稅務文件,將由 Gerald Charles 以電子郵件寄送予客戶。發票/稅務文件一經開立,即不得更改。
6.1 已購產品將運送至客戶於訂單中所指定之交付地址並交付予客戶。運送時間取決於運送方式,且可能因地區而異。
6.2 雙方理解,本網站及/或訂單確認所示之交付時間僅供參考;無論如何,交付將於協議成立後 30(三十)日內完成。於收到出貨確認後,客戶將透過 Gerald Charles 所提供之訂單狀態資訊及出貨確認中提供之物流追蹤碼,掌握訂單進度。
6.3 產品由承運人交付時,客戶(或其代表或客戶指定之其他人)應檢查:(i) 交付收據上收件人資料之正確性;以及 (ii) 包裝與封條之完整性。任何包裝損壞、封條遭變更及/或收件人資料或文件不符之情形,應立即以書面註記於承運人之交付收據上。
7.1 產品所有權僅於客戶支付價格後移轉予客戶;而產品之滅失或損壞風險,在產品交付前仍由 Gerald Charles 或承運人承擔。
8.1 透過本網站預購並購買之產品,依適用消費者法規享有法定符合性保固(「保固」)。
8.2 Gerald Charles 承諾向客戶交付符合協議之產品。如產品有瑕疵及/或不符合所承諾之品質,客戶應即時以電子郵件通知本公司,或填寫相應表單或「Watch Care」表單。僅於本公司已以書面承認瑕疵存在或已隱匿瑕疵之情形下,方無須通知。
8.3 除非另有證明,交付日起首 12(十二)個月內顯現之符合性瑕疵,推定於交付時即已存在;但若該推定與商品性質或符合性瑕疵之性質不相容者,不在此限。
8.4 保固期間自產品交付日起算為 2(二)年。
8.5 若 Gerald Charles 確認產品有瑕疵或不符合規格,客戶有權要求恢復產品之符合性,並得請求免費修理或更換產品,除非所請求之救濟客觀上不可能或過度不相稱(考量商品價值及瑕疵程度)。瑕疵產品之修理或更換,Gerald Charles 應於本公司獲知不符合情形後之合理期間內完成。若修理或更換不可能或過度不相稱,客戶得請求合理減價或解除契約(除非不符合情形屬輕微)。
8.6 客戶於下列情形不得主張保固:(i) 無購買證明;(ii) 產品已由客戶或第三人使用、損壞、改裝或以其他方式變更;(iii) 缺少原始標籤、屬於產品之一部分及/或配件。
8.7 依本條規定為修理或更換而將瑕疵及/或不符合規格之產品退回之運費,由 Gerald Charles 負擔;修理後或更換後產品交付予客戶之相關費用亦由 Gerald Charles 負擔。
9.1 除前條所述保固外,Gerald Charles 另提供 3(三)年延長保固,適用於已在「Smart Warranty」系統註冊之新錶(「延長保固」)。
9.2 為有效啟用延長保固,客戶應於購買日起 6(六)個月內,填寫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表單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10.1 因超出 Gerald Charles 合理控制範圍之事件所致,致 Gerald Charles 未能或延遲履行協議及/或本銷售條款項下任何義務者,Gerald Charles 概不負責。該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罷工、停工或其他勞資行動、內亂、入侵、恐怖攻擊(包括威脅)、戰爭(無論是否宣戰)或戰爭威脅、火災、爆炸、風暴、洪水、地震、地層下陷、流行病、疫情或其他自然災害、無法使用鐵路、海運、航空、汽車運輸或其他公私運輸工具、無法使用公私電信網路,以及政府及/或公權力機關所施行之行為、法令、規則、規章或限制(「不可抗力」)。
10.2 發生不可抗力時,Gerald Charles 履行協議之義務得於不可抗力事件持續期間內暫停。本公司承諾於不無故遲延之情況下,且無論如何於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 7(七)日內通知客戶。客戶依下文第 10 條所享有之解除權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受影響。
11.1 客戶得於收到產品之日起 14(十四)個日曆日內,無須支付違約金且無須說明理由解除協議。逾期後,將不再接受退貨。
11.2 為行使解除權,客戶得於上述期限內:(i) 透過 aftersales@geraldchalers.com 聯絡 Gerald Charles,並註明訂單編號及欲退回之產品;或 (ii) 填寫相應之解除表單「聯絡我們」,輸入訂單編號及購買時所使用之電子郵件地址,以及欲退回之產品。無論如何,客戶應知悉:依本條行使解除權之舉證責任由客戶負擔。
11.3 解除權僅得由客戶行使,且在任何情況下不得由贈品收受人行使。
11.4 客戶行使解除權時,得使用由 Gerald Charles 選定之承運人免費退回產品。
11.5 產品退回應於不無故遲延之情況下進行,且無論如何應於客戶通知本公司其解除協議之決定之日起 14(十四)日內完成。僅於前述第 11.4(ii) 條所述情形下,客戶須自付退回產品之直接費用。產品退回須符合下列條件:(i) 產品須以原包裝退回,並包含完整原始包裝與標示(包括盒裝、配件、吊牌、標籤);(ii) 產品不得已被使用、清洗或損壞;(iii) 解除權適用於整件產品,而非其個別零件;(iv) 自出貨至 Gerald Charles 收到產品前之運送責任由客戶負擔。
11.6 Gerald Charles 收到並驗證退回產品後,將向客戶寄送電子郵件確認已接受退貨(「退貨確認」)。
11.7 於退貨確認後,Gerald Charles 應於不無故遲延之情況下,且無論如何於本公司獲知客戶解除協議之決定之日起 14(十四)日內,退還客戶就退回產品所支付之價格(包括任何運費)。客戶將以原付款方式獲得全額退款,實際入帳時間視原選付款方式及相關銀行而異。另須理解,若客戶依前述第 11.4(ii) 條以付費方式透過其所選之承運人退回產品,Gerald Charles 得於收到產品前,或於客戶證明其已寄出產品前(以較早者為準)暫緩退款。
11.8 依適用消費者法規之規定或允許,前述第 4 條所指之量身訂製或其他客製化產品,不適用解除權。
12.1 Gerald Charles 保證透過本網站提供銷售之所有產品均為正品且品質優良。所有與產品及其配件與包裝相關之智慧財產權(僅舉例而言,包括「Gerald Charles」)均為且仍為 Gerald Charles 之專屬財產。
12.2 客戶不因協議及/或本銷售條款而取得 Gerald Charles 之任何智慧財產權。未經 Gerald Charles 事先書面同意,嚴禁對 Gerald Charles 之智慧財產權進行全部或部分之重製、修改、變更或任何其他使用。
13.1 Gerald Charles 於購買程序及/或履行協議期間所蒐集之客戶個人資料,僅依 Gerald Charles 之隱私權政策(以下稱「隱私權政策」)處理;該政策可於此處查閱。
13.2 依隱私權政策之進一步規定,客戶個人資料(包括與本公司以電子郵件或其他即時通訊管道往來之內容)將由 Gerald Charles 於達成蒐集目的所嚴格必要之期間內處理,並於契約關係存續期間全程保存;於契約關係終止後,並於時效相關規定所允許之期間內保存。
14.1 如有任何需求,客戶可於營業時間致電官方電話 +41 (0) 91 682 02 42 聯絡 Gerald Charles 客戶服務(「客戶服務」)人員。客戶亦可隨時透過填寫本網站提供之表單或寄送電子郵件至 aftersales@geraldcharles.com 與本公司聯繫。
14.2 Gerald Charles 將盡快透過客戶所選之聯絡管道回覆客戶詢問,或透過客戶於訂單中所示之其他地址回覆。客戶寄送至非本條所指定之其他地址及/或透過未於本條指定之通訊管道所發送之往來,將不視為已適當送達,且不予受理。
15.1 Gerald Charles 保留定期檢視並修訂本銷售條款之權利,以反映影響其業務之市場狀況變化、技術變更、付款方式變更、相關法規與法律要求之變更,以及其系統能力之變更。
15.2 各協議均受雙方締結協議時有效之銷售條款所規範。任何變更或更新將於本網站適當公告及/或通知客戶,並自公告及/或通知之日起立即生效,適用於其後所下之訂單。
16.1 未行使或遲延行使協議及/或本銷售條款項下之權利,不構成對該權利之拋棄。
16.2 若本銷售條款之任何條款因任何原因而無效、失效或不可執行,該條款視為自本銷售條款中分離,其餘條款仍完全有效並具效力,且不受該無效、失效或不可執行條款之影響。
16.3 協議對雙方及其各自之繼受人與受讓人均具拘束力。Gerald Charles 得於協議存續期間內隨時移轉、讓與、轉包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協議,或其於協議項下之任何權利或義務;惟須確保對客戶權利之保護水準至少不低於協議所保障者。除非適用法律另有要求,客戶不得讓與協議。
17.1 本銷售條款及各別協議均受瑞士法律管轄並依其解釋,並排除國際條約及法律衝突規則之適用。
17.2 因本銷售條款及/或各別協議所生或與之相關之任何爭議,應提交至客戶居住地或住所地之有管轄權法院之地域管轄。
銷售條款更新日期:2025 年 7 月 23 日